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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 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 机场、广场.公园 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 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 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 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 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 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 谁拆谁建 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 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 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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