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 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 气 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 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 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 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 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 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 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