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 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机场,广场,公园 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 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 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 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 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 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 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 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