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 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 机场,广场.公园 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 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 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 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 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 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 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 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 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 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