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 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 气,站 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 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 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 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 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 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