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机场 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 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 编制方案,限期改造 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 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 卫生适用 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 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