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 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 机场.广场 公园 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 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各单位,社区 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 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 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 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 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