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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 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 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大型停车场 旅游景区 点。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 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 由单位,社区 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 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 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 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 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先建后拆 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 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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