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第九条.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建设,生活垃圾.粪便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独立设置的环卫设施、由市城市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及环卫工人作息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车站、加油、气.站,机场 广场,公园 文化体育场所 商场 商贸物流与批发市场 大型停车场。旅游景区、点 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工程配套附设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工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施工工地内的环卫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各单位 社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单位,社区.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将规划设计要求抄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满足国家,行业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 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改造计划.经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方案、限期改造.对其他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应负责改造或重建、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重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第十六条。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暂设流动公厕,流动公厕管理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应全部通水 通电,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水、电供应,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和公园环境卫生设施的周围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设立明显标志,方便使用者查寻。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