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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和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各县 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城.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矿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指公共厕所以及市场,车站。码头 商店,宾馆 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垃圾收集房 垃圾箱,各类化粪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特种垃圾处理场 其它环境卫生设施指清扫保洁队工人作息场所.环卫基地等.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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