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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专户 专项用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对辱骂,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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