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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拆迁范围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收购储备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应提交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范围图。房屋拆除后不再建设的,可以只提交第一款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资料。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其存款额度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可以折价计入,拆迁人专户存储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办理资金专户存储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予以监督.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 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 改建.包括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和抵押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 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延长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与分户等手续,因出生 毕业、婚姻 军人复转退以及刑满释放。劳教期满等原因,确需迁入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公安部门应将入户,分户情况及时通知拆迁人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 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 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批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 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并将签订的协议书副本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 标准,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印制,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如需拆迁。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款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拆迁下列房屋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二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按协议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二条,强制拆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做出强制拆迁决定 并责成房屋拆迁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强制拆迁现场秩序,四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15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五。实施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 应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被拆迁人不得损坏 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五 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在10日内将拆迁有关资料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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