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依据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证等有效合法证明确认 房屋改变用途的,依据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确认,其中生产、经营用房。还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执业执照 并且依据执照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营业的方可确认。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以有效房屋产权证件记载的数据为依据确认。庇屋、阁楼有产权证件的 屋面高度不低于2。2米的部分.按其外围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屋面高度低于2、2米的部分、或者虽不低于2,2米但是利用正屋三、四方墙的或利用油毡、石棉瓦等材料简易搭盖的部分,由拆迁人按附属设施以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一条、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自行安置、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提出不予评估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按所在地块同类房屋基准价结合相关因素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 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协商确定.投票,抽签 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 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在评估完成时,将各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评估因素 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和被拆迁人姓名等相关情况在被拆迁地段按户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也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对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的依据,第三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两种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既未约定安置面积,又未对安置面积发生差异约定处理方式的,拆迁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安置面积 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 并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一、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二,协商不成的,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 在上下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幅度内确定,拆迁人超过前款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单方面增加安置面积的.再增加的安置面积按建筑工程造价结算、拆迁直管公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单价高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单价的、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 不结算差价、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属生活特殊困难户,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不低于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已全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其家庭常住人口,具有拆迁房屋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低于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城市居民户 房屋拆迁中的生活特殊困难户,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七条。拆除公有住房 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 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不享有购房权利,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 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房屋和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所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承租、原房屋承租人、带户发还住户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拆除作产权调换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产权公有的共同堂屋、厨房。过道等、可以按照实际使用户数均摊计算各户共用的建筑面积、其中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由产权人收回.第四十条、被拆迁房屋已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拆迁人应当参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装饰装修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拆迁人应按照重置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或者由拆迁人在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中给予恢复 第四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属于新建安置房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安置房原则上采取按栋按单元或者按片区的办法划分.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对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安置,应根据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搬迁证号码先后顺序,结合考虑需要安置的户型,拆迁前原住楼层等因素 安排具体位置,楼层,其安置方案连同全套竣工房屋平面图纸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拆迁人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房安置方案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因拆迁而搬家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付给搬迁补助费.第四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之日止.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交房之月起至被安置交房后的4个月止 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并应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四十六条,拆迁住宅房屋的 拆迁人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安置的,对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加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了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 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按照被拆迁房屋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和停产停业时间计算的适当补偿费用。第四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独立户口本并单独生活居住的户数为单位计户 租赁房屋以租赁凭证为单位计户.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房屋,以带户发还通知单所载并正在居住的户数为单位计户、居民户内既有公房又有私房的按一户计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房屋按单位计户。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非住宅房有关补偿费的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第五十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