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第十条 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代收和自缴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所有产权初始登记时全额移交到市房产管理局。实行统一归集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管理费用只能从维修资金增值额中提取,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第十二条.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维修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四级账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为一级账户.居住小区,组团或某个项目。以下简称。小区,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二级账户 小区以幢为单位的维修资金账户为三级账户,业主维修资金明细账户为四级账户。第十四条.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共用设施大修 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 由业主承担、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 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 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划拨。第十六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 代管的维修资金账目经市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市房产管理局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售房单位将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一次性统一缴存到市房产管理局的维修资金总账中。市房产管理局不得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