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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 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 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 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对市城区住房维修资金的收取 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六月定期向业主公布.随时接受业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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