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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维修资金的归集,第六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 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的缴交约定、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 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七条、公有住房整体,包括集资建房 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5 提取维修基金.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销售收入、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自留产权房屋缴交标准,不得低于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同期同类地段.同类型房屋的指导价,第九条、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可以续筹,一。已筹集的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物业公司提出再筹集计划、报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三.维修资金续筹 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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