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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维修资金的归集,第六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的缴交约定.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 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七条,公有住房整体 包括集资建房,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5、提取维修基金,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销售收入、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自留产权房屋缴交标准、不得低于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同期同类地段 同类型房屋的指导价,第九条。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可以续筹,一。已筹集的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 由物业公司提出再筹集计划,报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三.维修资金续筹,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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