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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维修资金的归集.第六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的缴交约定。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七条.公有住房整体,包括集资建房。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5 提取维修基金 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销售收入.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自留产权房屋缴交标准。不得低于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同期同类地段,同类型房屋的指导价,第九条。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可以续筹.一.已筹集的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物业公司提出再筹集计划 报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三.维修资金续筹、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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