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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维修资金的归集,第六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资金的缴交约定,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公有住房整体。包括集资建房 出售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5、提取维修基金 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不计入公房销售收入,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自留产权房屋缴交标准。不得低于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同期同类地段.同类型房屋的指导价.第九条,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可以续筹 一。已筹集的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物业公司提出再筹集计划.报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三.维修资金续筹 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维修资金总账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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