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城市供水设施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堵塞.切断水源或启闭管网闸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城市供水设施半径0。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开沟,堆物 建筑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 擅自开启城市消火栓用水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七 擅自拆装水表,损坏水表铅封,防拆盒及改变水表口径,更换改变闸阀位置,除拆没管材外,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八.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罚款。并按水泵设计能力 抽水时间计算抽水量、按当时的最高水价收取水费 九,凡盗用自来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线流,滴水。损坏。使水表停止运行、失效而进行窃水 除按水管口径流量,见附表一、以每天24小时计收水费一个月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追赔损失,没收用水器具、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一。转供城市公共用水的.除拆没管材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供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罚,有前款第、二,三.七,八.九,十一,等项所列行为之一 情况严重或拒绝处罚的。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罚收款应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银行对罚收用户的违章款项应予办理.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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