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 擅自改动 损坏,拆除和侵占城市供水设施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堵塞 切断水源或启闭管网闸阀的 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 在城市供水设施半径0,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开沟,堆物、建筑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 擅自开启城市消火栓用水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七、擅自拆装水表 损坏水表铅封 防拆盒及改变水表口径,更换改变闸阀位置、除拆没管材外。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八.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罚款,并按水泵设计能力、抽水时间计算抽水量,按当时的最高水价收取水费。九.凡盗用自来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线流、滴水。损坏、使水表停止运行,失效而进行窃水。除按水管口径流量。见附表一。以每天24小时计收水费一个月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追赔损失 没收用水器具,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 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转供城市公共用水的.除拆没管材外,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供水水源保护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罚.有前款第 二,三 七,八.九,十一、等项所列行为之一、情况严重或拒绝处罚的,供水主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罚收款应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银行对罚收用户的违章款项应予办理,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