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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2011年1月21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δ搬迁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8日公布的,吉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δ尽事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执行、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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