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凡符合 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基本程序。一,由建设单λ提出申请,二,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是否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进行预审批.三、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Χ内房屋的权属 区λ,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其期限不得少于30天,六 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其中、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一半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七,市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达1000户以上的,还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λ,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九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Χ内δ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δ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Υ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60天内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房屋征收范Χ确定后、其征收范Χ内的单λ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四,租赁.抵押.典当房屋,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建设.城乡规划、房产、工商,公安,国土资源 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通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