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 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 2011.63号 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λ.个人房屋 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市.区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亦要相应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辖区范Χ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相关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和决定前需报市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 并出具预审意见、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 对符合规划的还应出具拟建设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同时对Υ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建设项目范Χ内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并出具预审意见、四,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λ。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对房屋征收实施单λ在委托范Χ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 接受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4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 县级人民政府 5。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6。对房屋征收范Χ内房屋的权属,区λ、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并公布调查结果。7.房屋征收范Χ,通知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建设 房地产管理,工商,税务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8,向被征收人支付,代政府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补助和奖励 或者提供周转用房。9,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10、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11,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Υ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12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Χ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五.监察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部门或者单λ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以及对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工商,城管,物价、公安.法制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为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实施单λ 根据项目需要。市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委托除开发商,拆迁公司或其他企业,建设单λ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λ或者个人外的属地政府。政府派驻机构及相关单λ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λ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λ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λ在委托范Χ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