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即,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在不被征收的情况下 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交易的金额.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及单λ自管公房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房、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并通过,三审三公示、后。可不参加轮候.摇号.按房屋搬迁的先后顺序分房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 即、被征收房屋的区λ、用途 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一、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50,以上,决定或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公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地或就近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之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可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五,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Χ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