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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 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 新区为2000平方米 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 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 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 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为允许设置 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为不允许设置 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 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 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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