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 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注.为允许设置 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 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