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 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 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三 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 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 道路广场.体育 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