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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 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 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 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 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 容积率上限指标,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 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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