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 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 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 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 停车位 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 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 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