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 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 新区为3000平方米 旧区为2000平方米 五 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注 为允许设置 无限制条件、Ο 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表中未列项目 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 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 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镇的新区 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