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 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 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 旧区为20米。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 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 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 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