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六条。新建 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 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 在主要繁华街道 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 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 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 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平方米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