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 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 不得安排生产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 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 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 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 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 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 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 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 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 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平方米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