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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 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 500米 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 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 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 有利于环境卫生 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 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 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 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平方米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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