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 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新建 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 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 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 第四十二条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 位按28,平方米估算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 平方米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