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 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 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 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 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 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城市道路 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 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 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 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 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平方米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