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 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 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 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 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 2001.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 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28,平方米估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 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 平方米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