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 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 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第三十六条、新建 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七条,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在一般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在750、1000米之间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 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审批燃煤锅炉房,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居住区 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 2001,同步进行,第四十一条,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表十三。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注,游览场所的面积是指游览面积,其它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利用机械增加的停车位不计入各类建筑停车位指标计算中、第四十二条、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十三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停车位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应考虑部分社会停车,居住区内不得设置单独的地面停车库且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停车场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计算为。地面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28,平方米估算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停车每个机动车,小汽车,位按35平方米估算,自行车停车位按每车1.8,平方米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