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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各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第六十九条、有关名词解释和计算规则以、附录一、名词解释 和 附录二.计算规则 为准,第七十条。本细则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1日发布的,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榆政办发、20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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