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第二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 抢救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二。实行全天值班制度,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 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四.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实施爆破或焚烧垃圾。农作物桔杆等行为、二、建设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三,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四、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五。进行打桩或顶进作业,六。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毁坏。覆盖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 销售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 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消防等部门、第三十一条 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定处理.重大燃气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