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燃气安全第二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检查,维修,维护 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抢救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二、实行全天值班制度,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 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四。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第二十九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实施爆破或焚烧垃圾.农作物桔杆等行为.二,建设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倾倒垃圾 堆放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四。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五,进行打桩或顶进作业,六、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毁坏,覆盖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 应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消防等部门.第三十一条.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处理。重大燃气事故 应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