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第二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检查 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 排除、抢救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 确保正常供气、二、实行全天值班制度.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三 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四。按照有关规定 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第二十九条、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实施爆破或焚烧垃圾,农作物桔杆等行为 二 建设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三.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五,进行打桩或顶进作业、六。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毁坏 覆盖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七 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消防等部门,第三十一条,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处理。重大燃气事故 应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