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自觉接受供气单位的检查 监督,二,未经供应企业批准 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性质 三、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四,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置 六 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七,禁止自行拆卸。安装、维修.改装或装修包裹燃气设施.器具 八。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九,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十,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由供用气双方共同提取,交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校验,校验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差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向其收取欠费滞纳金,一,家庭用户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收取,二 其他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三 当年欠费未交清,从跨年度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3。收取。四、对燃气供应企业书面催交欠费一个月后仍未交清欠费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