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 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自觉接受供气单位的检查.监督 二、未经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性质、三、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四.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置,六。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七。禁止自行拆卸、安装.维修 改装或装修包裹燃气设施,器具,八,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九,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由供用气双方共同提取。交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校验 校验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差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向其收取欠费滞纳金,一,家庭用户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收取、二、其他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 三、当年欠费未交清.从跨年度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3、收取。四 对燃气供应企业书面催交欠费一个月后仍未交清欠费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