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自觉接受供气单位的检查.监督,二,未经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性质、三.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四、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置.六,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七,禁止自行拆卸.安装,维修 改装或装修包裹燃气设施。器具 八.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九。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由供用气双方共同提取、交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校验,校验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差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向其收取欠费滞纳金 一.家庭用户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收取、二 其他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三.当年欠费未交清。从跨年度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3,收取,四 对燃气供应企业书面催交欠费一个月后仍未交清欠费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