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自觉接受供气单位的检查,监督。二。未经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性质、三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四,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置,六。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七,禁止自行拆卸.安装。维修,改装或装修包裹燃气设施、器具.八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九.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由供用气双方共同提取。交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校验。校验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差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向其收取欠费滞纳金 一 家庭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收取。二。其他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三、当年欠费未交清,从跨年度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3,收取,四.对燃气供应企业书面催交欠费一个月后仍未交清欠费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