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自觉接受供气单位的检查,监督,二.未经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性质,三。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四,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置、六、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七,禁止自行拆卸,安装。维修。改装或装修包裹燃气设施.器具,八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九、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十、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由供用气双方共同提取。交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校验、校验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差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向其收取欠费滞纳金.一 家庭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收取.二.其他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三.当年欠费未交清 从跨年度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3,收取,四。对燃气供应企业书面催交欠费一个月后仍未交清欠费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