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自觉接受供气单位的检查,监督.二.未经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性质。三,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四。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置,六.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七,禁止自行拆卸,安装,维修,改装或装修包裹燃气设施,器具,八。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九 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由供用气双方共同提取.交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校验、校验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差错方承担、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向其收取欠费滞纳金。一 家庭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 收取.二,其他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三.当年欠费未交清。从跨年度之日起 每日按欠费总额3、收取、四,对燃气供应企业书面催交欠费一个月后仍未交清欠费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