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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燃气器具第十九条 生产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严禁散件组装,销售伪劣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经营燃气器具必须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经营资质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省建设厅注册登记并取得销售许可证、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提供售后维修保证措施。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符合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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