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燃气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到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管道燃气贮。供,气站,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厅审批.禁止先建后批和重复建设.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第八条,燃气工程必须由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单位要按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按设计要求预留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计管道燃气设施.第十条、凡具备燃气管道设施安装条件的单位和住户暂不安装的、应允许按照规范设计的燃气管道从其院内或室内通过 不得阻挠,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 进行补修恢复 第十一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