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村、居、民建房审批程序第四十条。村 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修缮房屋.应先向辖区村、居 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汉中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表,经村,居 委会 镇。乡、办事处审查同意后,连同以下资料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1,报建人身份证,2,报建人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3 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4、房屋产权证,5,拟建位置地形图和1,300实测地形图 6,城乡个人在原址建房 如因用地面积狭小影响眦邻房屋的.或与眦邻房屋共墙 借墙不能满足建筑工程技术指标要求的、应征求相邻住户意见.签订相邻关系协议书.并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查签章.7。其它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村 居,委会收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宅基地指标.对申请建房户的家庭人口。原住房情况.申请建房理由以及建设性质。新建 翻建,扩建。旧宅基地处理办法 申请宅基地的面积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政策进行审查,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公布后报镇,乡 办事处、镇,乡、办事处结合当年用地指标确定宅基地使用方案 并提出具体建设要求后方可上报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为减少村民个人建房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村委会可指定具体负责人代村民办理建房的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1,由村委会组织.镇,乡.办事处、村。组具体负责人会同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村民申请建房的拟使用宅基地和规划选址进行现场踏勘.2,村民建房需申请用地的 应如实填写 汉中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经村委会、镇 乡。办事处逐级审查并提出具体修建意见.符合城市规划的、持规划部门的.个人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下达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办理建房开工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应书面回复不能批准的原因。第四十三条 村民建房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镇。乡,办事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到场 现场划拨村民建房宅基地,并同时实施规划定位放线工作、第四十四条。村 居 民个人建房基础达、0。00时.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线,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村委会负责村民修建房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房屋竣工经村委会,镇,乡,办事处验收合格后 村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用地和规划专项验收、并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四十六条.村民个人建房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一年内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已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交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村,居.民个人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年内未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开工手续,或经现场定位放线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批准建房手续自行失效.第四十七条,村.居 民个人建房开工前。建房户应与施工单位一同到规划管理部门签订 依法建设保证书,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施工.禁止超越批准范围修建,第四十八条.村 居、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 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