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 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设近期改造规划控制范围内严禁个人新建 扩建房屋,危旧房屋确需修缮的,只能在原基础,原面积内维修加固,第三十条.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层数等技术指标实施。第三十一条.在房屋密集的旧城区或自然村庄。政府积极鼓励村 居,民利用旧房占用的土地、依照城市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鼓励农村村民以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的形式新建住房.村.居 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享受政府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建筑行业统筹费、定额测定费。消防建审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村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已享有联建楼房屋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第三十二条,在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 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 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 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第三十三条 在老城区内 对未编制详细规划,没有城市近期建设改造安排,同时也不在第三十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地段,个别家庭确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可在符合建筑间距。交通消防的条件下,不扩大建房用地面积改建住房、第三十四条.城区内背街小巷两侧的现有房屋一律不得占用巷道进行扩建.不得占用巷道修建水池。炉灶,台阶等和构筑物.不得在巷道两侧房屋的平台上搭建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规划对现有巷道宽度有规划控制的,突出规划道路红线的房屋在修建时必须退后道路红线 自然形成的狭窄巷道.其两侧影响交通的个人房屋在维修改建时。必须向内退缩、并不得修建影响交通。消防和邻居采光通风的外挑阳台,在巷道道口的转角处.为保证交通视线、房屋应做切角或圆角,第三十五条,临街个人房屋或围墙.需要开门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建手续.改建门面要做到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美观大方、已编制规划的 按规划要求执行 未经批准,擅自开门经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行政许可手续.第三十六条。村。居、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或采用经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标准图,禁止无证设计 无设计图纸施工、个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美观,规划新村的同排相连房屋修建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建筑高度。统一屋面形式,统一建筑的外装饰,使相连的建筑组合完整.协调 美观.不同村庄应有不同的建筑设计风格 第三十七条。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一般只批准修建三层以内住宅.确因居住困难的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修建四层、第三十八条,村、居 民个人修建房屋。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第三十九条,村庄规划区的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镇 乡.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 逐年落实完善、并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庄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