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设近期改造规划控制范围内严禁个人新建,扩建房屋,危旧房屋确需修缮的,只能在原基础 原面积内维修加固.第三十条,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层数等技术指标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房屋密集的旧城区或自然村庄.政府积极鼓励村。居,民利用旧房占用的土地 依照城市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 鼓励农村村民以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的形式新建住房。村、居,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享受政府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建筑行业统筹费,定额测定费,消防建审费 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村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已享有联建楼房屋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第三十二条、在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 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 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第三十三条,在老城区内,对未编制详细规划 没有城市近期建设改造安排.同时也不在第三十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地段 个别家庭确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可在符合建筑间距,交通消防的条件下 不扩大建房用地面积改建住房,第三十四条、城区内背街小巷两侧的现有房屋一律不得占用巷道进行扩建。不得占用巷道修建水池。炉灶。台阶等和构筑物、不得在巷道两侧房屋的平台上搭建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规划对现有巷道宽度有规划控制的 突出规划道路红线的房屋在修建时必须退后道路红线。自然形成的狭窄巷道,其两侧影响交通的个人房屋在维修改建时,必须向内退缩,并不得修建影响交通、消防和邻居采光通风的外挑阳台 在巷道道口的转角处.为保证交通视线,房屋应做切角或圆角,第三十五条,临街个人房屋或围墙.需要开门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建手续 改建门面要做到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 美观大方 已编制规划的,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开门经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行政许可手续.第三十六条、村 居、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或采用经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标准图、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施工.个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 造型美观,规划新村的同排相连房屋修建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建筑高度,统一屋面形式,统一建筑的外装饰.使相连的建筑组合完整,协调.美观 不同村庄应有不同的建筑设计风格.第三十七条,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一般只批准修建三层以内住宅、确因居住困难的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修建四层,第三十八条、村、居。民个人修建房屋,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第三十九条、村庄规划区的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镇,乡,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逐年落实完善,并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庄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