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建设近期改造规划控制范围内严禁个人新建。扩建房屋、危旧房屋确需修缮的,只能在原基础,原面积内维修加固。第三十条。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层数等技术指标实施、第三十一条,在房屋密集的旧城区或自然村庄,政府积极鼓励村.居 民利用旧房占用的土地,依照城市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鼓励农村村民以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的形式新建住房,村。居,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享受政府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建筑行业统筹费,定额测定费,消防建审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村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已享有联建楼房屋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第三十二条、在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第三十三条,在老城区内,对未编制详细规划 没有城市近期建设改造安排.同时也不在第三十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地段。个别家庭确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可在符合建筑间距、交通消防的条件下 不扩大建房用地面积改建住房,第三十四条 城区内背街小巷两侧的现有房屋一律不得占用巷道进行扩建 不得占用巷道修建水池.炉灶,台阶等和构筑物 不得在巷道两侧房屋的平台上搭建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规划对现有巷道宽度有规划控制的.突出规划道路红线的房屋在修建时必须退后道路红线,自然形成的狭窄巷道。其两侧影响交通的个人房屋在维修改建时,必须向内退缩,并不得修建影响交通.消防和邻居采光通风的外挑阳台.在巷道道口的转角处、为保证交通视线、房屋应做切角或圆角 第三十五条 临街个人房屋或围墙 需要开门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建手续。改建门面要做到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 美观大方,已编制规划的.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开门经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行政许可手续。第三十六条,村、居,民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或采用经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标准图.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施工。个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 造型美观.规划新村的同排相连房屋修建时应统一设计 统一建筑高度 统一屋面形式。统一建筑的外装饰 使相连的建筑组合完整.协调.美观 不同村庄应有不同的建筑设计风格、第三十七条、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一般只批准修建三层以内住宅。确因居住困难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修建四层.第三十八条,村 居,民个人修建房屋 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 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第三十九条.村庄规划区的道路,绿化 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镇,乡,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逐年落实完善.并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庄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