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建设近期改造规划控制范围内严禁个人新建.扩建房屋,危旧房屋确需修缮的,只能在原基础 原面积内维修加固 第三十条,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村庄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层数等技术指标实施、第三十一条,在房屋密集的旧城区或自然村庄.政府积极鼓励村、居。民利用旧房占用的土地.依照城市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鼓励农村村民以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的形式新建住房,村.居。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享受政府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墙改费,建筑行业统筹费.定额测定费。消防建审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规费,村民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已享有联建楼房屋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第三十二条,在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 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 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 经查实可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第三十三条,在老城区内.对未编制详细规划、没有城市近期建设改造安排。同时也不在第三十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地段。个别家庭确因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可在符合建筑间距。交通消防的条件下,不扩大建房用地面积改建住房,第三十四条,城区内背街小巷两侧的现有房屋一律不得占用巷道进行扩建、不得占用巷道修建水池。炉灶、台阶等和构筑物 不得在巷道两侧房屋的平台上搭建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城市规划对现有巷道宽度有规划控制的.突出规划道路红线的房屋在修建时必须退后道路红线、自然形成的狭窄巷道 其两侧影响交通的个人房屋在维修改建时 必须向内退缩,并不得修建影响交通 消防和邻居采光通风的外挑阳台.在巷道道口的转角处。为保证交通视线。房屋应做切角或圆角、第三十五条.临街个人房屋或围墙.需要开门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建手续.改建门面要做到新、老建筑的协调统一.美观大方.已编制规划的 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批准 擅自开门经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村.居 民修建二层 含二层.以上房屋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或采用经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标准图、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施工、个人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造型美观,规划新村的同排相连房屋修建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建筑高度,统一屋面形式,统一建筑的外装饰,使相连的建筑组合完整,协调.美观 不同村庄应有不同的建筑设计风格.第三十七条,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一般只批准修建三层以内住宅.确因居住困难的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修建四层 第三十八条,村、居。民个人修建房屋,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第三十九条 村庄规划区的道路、绿化 给排水,电力 通讯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镇。乡。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做出具体的建设计划、逐年落实完善,并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庄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公共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