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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庄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取得村庄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新村规划,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在当地公开展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在当地公布.第十三条.村庄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规划成果由镇、乡,办事处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 报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设计应结合汉中本地实际.注重保护文物,生态环境,风俗文化,突出地方特色 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康住宅标准,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适度超前、第十五条 村民新划拨宅基地建房的。必须进入规划的村庄建设 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除确属危房维修外的各项建设申请、第十六条,村庄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改变的,须经镇,乡.办事处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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