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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庄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取得村庄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新村规划.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在当地公开展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在当地公布。第十三条、村庄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和.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规划成果由镇 乡,办事处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 报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村庄规划设计应结合汉中本地实际.注重保护文物,生态环境 风俗文化,突出地方特色.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康住宅标准。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适度超前,第十五条.村民新划拨宅基地建房的.必须进入规划的村庄建设,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除确属危房维修外的各项建设申请、第十六条,村庄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改变的,须经镇,乡.办事处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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