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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村庄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取得村庄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新村规划,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在当地公开展示规划设计方案 听取村民意见,村庄规划批准后 应在当地公布,第十三条,村庄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 规划成果由镇,乡、办事处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 报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设计应结合汉中本地实际。注重保护文物 生态环境,风俗文化。突出地方特色 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康住宅标准。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适度超前.第十五条 村民新划拨宅基地建房的,必须进入规划的村庄建设,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除确属危房维修外的各项建设申请,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改变的 须经镇,乡,办事处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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