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城市中心规划区村 居、民建房,改善村,居 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和我市村,居 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城市中心规划区包括城市规划二环路范围以内区域,以及褒河车站、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铺镇区、褒城区 圣水区,周家坪四个组团的个人建房按照中心规划区管理要求规范管理、本规定所称村 居。民是指有所在地村。居、委会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地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三条,市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是本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或由其依法授权的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组团村,居、民个人建房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授权所在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房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配套建设,的原则.集中成片建设村民新村 第五条.村。居,民修建私有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损坏城市市容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应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村,居.民新建、扩建、翻建。修缮私人、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管理制度。第七条 城市中心规划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实行分级控制制度.一级控制区。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控制范围,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拆迁改造区,在一级控制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扩建单户独院式住宅,控制区内的个人房屋应按规划实施搬迁建设,原有住房暂时不折迁又确属危房的、持市房屋鉴定部门危房鉴定结论 可以批准维修加固。二级控制区。城市一环路以内和、一江两岸、规划范围内 在二级控制区内、除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域外、禁止个人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需改建、翻修房屋的应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三级控制区、城市郊区及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三级控制区内 村民可按照批准的规划新建房屋,但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应符合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八条,在城市中心规划区内、鼓励村,居.民个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联合修建单元式住宅楼,第九条。已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第十条、镇、乡.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