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共建筑停车场第四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除应按、停车场规划设计原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号,等相关规范或相关规划配建停车场外、还须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各类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泊位、按规定进行核算 机动车指标以当量小汽车车位计,露天停车场按每当量小汽车位30平方米。室内停车场按35平方米计 摩托车按每辆3平方米计.自行车按每辆1 5平方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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