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 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