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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S,之和的1、5倍 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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