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 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