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 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