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 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