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 W,S,式中 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