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 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 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 S、式中,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 5 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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