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 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 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 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 室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 室 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 室 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 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