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 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 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 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 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