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 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 防水 防盗.防虫 防潮 防霉 防鼠 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 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 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 销毁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