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 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 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 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 室 同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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