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统计 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 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 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防霉 防鼠 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 室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同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