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 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 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 室 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 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 室,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 销毁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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