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 防盗 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 室 同意.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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