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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 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 防尘 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 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 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损坏、丢失 涂改、伪造和擅自提供 销毁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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