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及专用库房。做好防火、防水 防盗,防虫 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库房面积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 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三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开发城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室,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室 同意.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丢失。涂改 伪造和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