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第十五条.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在各县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建设系统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三、对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材料汇总整理后移交,第十六条、移交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建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做到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符合接收标准,二 城建档案材料应当移交原件.在特殊情况下可移交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并加盖移交单位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实测数据,比例尺五百分之一,加盖竣工图章 同时要有完备的签字手续。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蓝图.四 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五.在编制成片建设的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和成片工业 公用建筑的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基础上,建设或开发单位还应当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在内的总平面竣工图.六 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资料应反映工程立项到竣工全部过程.第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凡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部门不予发放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 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建设和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未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原件 的、城建档案部门不予发放,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 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 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到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核验材料之一,第二十条,城建档案馆、室,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要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监理和技术服务 派专业技术人员督促,指导 协助档案人员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规定,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第二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 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 对工程技术档案进行预验收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同时还应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经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发给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没有取得。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管线档案管理、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送城建档案馆,室.所报送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经验收合格者.由城建档案馆,室,发放、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竣工工程 不属于合格工程、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房照。第二十四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在建项目发生机构合并 业务转移和建筑物管理,使用权变更的.须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 保管工作,并由原建设单位会同实施竣工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工程档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 必须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范围及内容.接收城建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科学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