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依法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 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 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给予警告 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面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已经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七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