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 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面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五,已经被申请鉴定 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七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