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 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二 与拆迁当事人一方面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五、已经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七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