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 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 用电 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并记入信用档案。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面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五、已经被申请鉴定 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七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