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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 生活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一 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面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已经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六 违反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 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七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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