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九条、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一。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面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三、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已经被申请鉴定、经查证 确实存在问题的,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六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七十二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转让拆迁业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五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