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 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二 实施拆迁时,应出示委托书、第九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第十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 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 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应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十 十一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入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 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 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 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承租人以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三。搬迁期限、四 搬迁补助费,其它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五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第十八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三、四.五 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安置用房的地点 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 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第十九条。拆迁补偿资金和对被拆迁入的安置不落实的得实施拆迁.第二十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 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