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有异议的,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第二十五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涉及古树名木的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它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一.临汾市区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0元,每套房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300元,二、县级市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元.每套房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210元、三、县、建制镇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元。每套房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50元.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 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 临汾市区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元 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元.二、县级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元、三、县,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元 第二十九条,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含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 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拆迁公告发布前、虽以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已停产停业的,不予经济补偿、第三十条.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其补偿标准为、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为3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 补偿期限为1个月,第三十一条。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的。其补偿标准为.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产的 补偿期限为4个月、造成部分停产的 补偿期限为2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第三十二条。拆迁已签订租赁协议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进行补偿 其补偿标准为、一,拆迁人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租金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3个月经济补偿 二,对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 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第三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指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的市场价格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入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房屋承租人,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标准为,一 临汾市区被拆迁房屋 每平方米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二,县级市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三,县.建制镇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元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第三十九条,安置用房为期房的 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拆迁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