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拆迁评估第四十一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具备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第四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确定各类被拆迁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户评估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分户房屋的楼层.朝向 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依据当地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拆迁人应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 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四十五条、房屋拆迁价格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第四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参照分类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属于集中成片的住宅,按照幢或住宅区进行分类评估。不作分户评估 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价差时。按照分类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确定价格.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按照分户评估确定价格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 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 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第四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临汾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应具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第五十条。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在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技术鉴定专家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