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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五十二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 事实与理由。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第五十三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工作单位 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其它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五十四条,申请人是拆迁入的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 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裁决申请书、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五。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 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估价报告.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八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九,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第五十五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二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 房屋已经灭失的,五。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第五十八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起诉期限、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五十九条.裁决机关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 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 组织当事人调解 裁决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裁决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裁决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决,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 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 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第六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 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六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 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人来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第六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六十四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第六十五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强制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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