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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供热与收费管理第二十条 各用热单位和居民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入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 供热面积.供热参数.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等,用热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于申请供热10日前缴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本市供暖期为5个月 从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但总供热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室外气温达到零下17。以下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户居室及客厅温度达到18,2 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 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 标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第二十四条。对于居民住宅的供热。已实现分户控制的,实行分户控制,尚未具备分户控制的,实行单元控制、第二十五条、用户变动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其采暖费继续由原用户承担 采暖系统没有实行分户控制或无法进行单独控制的空闲房,供热费用由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二十六条 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 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供热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依法催缴,第二十七条 居民住宅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的。按热量收取采暖费、没有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 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乘以0。7的系数 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乘以0、75的系数,120平方米以上乘以0、8的系数。建筑面积包含阳背台和公摊面积、地下室、阳台安装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或居民改造后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 按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户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双方因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 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二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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