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 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养护,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 以确保稳定供热,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 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 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五条.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 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 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 三 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爆破等.四、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 残液、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