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养护。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 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 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五条,供热设备 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 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 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 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 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 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 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 爆破等.四、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五 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