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养护。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五条、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 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 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 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 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八条、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爆破等.四 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