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养护。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五条.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 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 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爆破等 四。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