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各供热企业应遵照供热设施 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按期进行维修。养护,使供热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关键设备和易损害配件.要保持一定的备用量.以确保稳定供热.第十四条,凡在供热管道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供热设施的.由供热单位与工程建设单位双方签订迁移协议。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五条。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抢修。热用户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六条、城市供热系统发生突发性故障时,供热单位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在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的同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因室内装饰不当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用户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 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负责,第十七条,热源企业出口处的计量仪表 由热源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管理、供用热双方因供热计量数据发生争议时、可委托计量检测机构鉴定或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采暖系统按照产权界限划分进行维修,以供用热双方约定或热用户供热系统入口阀门井为界。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热用户对自管设备无管理能力的 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 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管网设施阀门,仪表及其它设施,二,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主管道连接 三,擅自在规定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安全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挖坑,取土。爆破等.四。向城市供热管道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和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