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 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 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 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 达到要求后 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 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第九条.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现有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十条.承担城市供热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质监 环保,供热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建设工程 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