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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 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 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 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 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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