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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 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 劳动.财政 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 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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