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 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协调.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发改、房产 环保 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 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 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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