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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 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 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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