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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 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协调,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 财政 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 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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