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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申请贷款时应持市财政局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第二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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