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十条。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1,经核准报废的国有土地,2。无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 5。依法收回的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荒芜。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6,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1,企业应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国有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利用规划转用.征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1 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拟用于经营性和房产开发的国有土地,3 土地违法案件经查处.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第十一条、对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对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清点。核算补偿费用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补偿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 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对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与被征收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在给付补偿费用后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 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给付价款后.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五条。新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征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费用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