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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利用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 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根据规划对已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开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 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 构.筑物。通过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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