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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吕梁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离石区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保证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吕梁中心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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