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建设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六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七条,市建设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物价局依法查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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