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 价格。监察.民政 财政 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 地税、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 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应由市财政局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应按照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6 20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三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实行动态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