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价格 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地税,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应由市财政局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 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并采取定期走访 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应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张榜公布 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 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三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