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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价格 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地税,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应由市财政局按照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 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市建设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 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应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6,20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 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三十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 由市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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