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四条,市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40,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运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 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市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 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局,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会同盐湖区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由市民政局反馈市建设局,五,经审核 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诉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九条,市建设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 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 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 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