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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等相关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运城市中心城市范围内.包括盐湖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及运城经济开发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运城市中心城市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低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第三条。市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 运城市建设局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并负责对中心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实施和管理。市发展改革 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地税、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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