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市财政局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 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其他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盐湖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及运城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比例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提取和上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10 的资金划转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提取的余额资金划转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满足不了当年廉租住房建设需求、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拿出计划补足.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居住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 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 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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