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人民政府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企业报告 避免重大事故的、四,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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