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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政府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三 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企业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 四、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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