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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政府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 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三 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企业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 四,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 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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