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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政府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三,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企业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四,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做出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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