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政府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 揭发有功的,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企业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四,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五.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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