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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电力设施及其周围新建建筑物时.应当考虑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并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规划已建电力设施 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 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与通信。广播.电视线路以及与铁路、公路,航运等设施不得相互妨碍。新建 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邮电设施确需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电力线路必须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签订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第十九条。城乡绿化应当避开各类电力设施保护区 根据绿化规划,确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经电力管理部门同意 可以种植低矮树种 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风景区 城市园林时、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由风景区和园林部门负责修剪 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修剪费用。第二十条,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力企业负责修剪或者砍伐、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 扩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树木.损害农作物。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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