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电力设施及其周围新建建筑物时。应当考虑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并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 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电力线路与通信.广播.电视线路以及与铁路、公路,航运等设施不得相互妨碍,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邮电设施确需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电力线路必须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签订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第十九条。城乡绿化应当避开各类电力设施保护区 根据绿化规划 确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经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经批准的新建 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风景区.城市园林时,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由风景区和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修剪费用。第二十条,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力企业负责修剪或者砍伐,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 扩建电力设施 需要砍伐树木.损害农作物.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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