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电力设施及其周围新建建筑物时.应当考虑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并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 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第十八条,电力线路与通信,广播.电视线路以及与铁路。公路,航运等设施不得相互妨碍,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与铁路 公路,航道、邮电设施确需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电力线路必须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签订协议 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第十九条、城乡绿化应当避开各类电力设施保护区 根据绿化规划、确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经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风景区,城市园林时,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由风景区和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修剪费用,第二十条.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 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力企业负责修剪或者砍伐,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树木,损害农作物,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