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业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监督 检查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电力设施周围各单位,建立电力设施群众护线组织.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林业。水利,交通。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所属电力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及专用车辆设备,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电力企业应当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