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市、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超过期限 不退还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下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2、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予以没收 3.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到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限期拆除 以上规定的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15,执行。第六十二条,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条之规定 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 对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在耕地上进行违法活动的,按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罚.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第六十四条。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县 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市 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 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