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县 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 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在未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超过期限.不退还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下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2.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予以没收 3,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到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限期拆除、以上规定的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15,执行.第六十二条。未经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由市.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 甘肃省实施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 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对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在耕地上进行违法活动的、按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处罚。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第六十四条 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 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县 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县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