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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县 市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市 县 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前 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超过期限,不退还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下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行为的,由市 县 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2。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予以没收。3 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到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限期拆除。以上规定的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15,执行.第六十二条,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 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由市,县,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 对情节严重的 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在耕地上进行违法活动的,按。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罚 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 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第六十四条、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县 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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