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超过期限,不退还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市 县.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下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 2。未经市 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予以没收、3.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到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限期拆除.以上规定的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15、执行.第六十二条。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 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由市、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对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在耕地上进行违法活动的.按、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罚、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第六十四条 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