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 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擅自改变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在未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超过期限、不退还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市 县.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 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下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1 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2,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予以没收.3,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到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限期拆除.以上规定的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15.执行、第六十二条,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 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对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 2000元罚款.在耕地上进行违法活动的,按,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罚,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 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第六十四条。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 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