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 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 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前 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超过期限。不退还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一条。下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2。未经市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予以没收,3 批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到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 限期拆除.以上规定的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5、15,执行 第六十二条.未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对情节严重的 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在耕地上进行违法活动的,按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罚,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 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第六十四条 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执法部门依据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收入50、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县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市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